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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法院与人权保障
尤晓红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7年第1期 2010年11月22日

  【内容提要】 在当代的俄罗斯,宪法法院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国家与个人关系的重构为宪法法院保障人权奠定了基础。宪法诉愿是公民启动宪法诉讼程序的制度依据,而对社会经济权利的关注则是当下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鲜明特征。

  【关键词】 俄罗斯宪法法院 人权保障 国家与个人关系

  【作者简介】 尤晓红,1978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北京 100872)

  人权,在当下宪政语境中是至为醒目的一个词汇。任何追求民主与文明的政治国家都不会试图以牺牲人权换取公共秩序的稳定,人是目的而绝不是手段,这一认知对于经历过苏联时期的俄罗斯而言更加清醒和深刻。为此,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在俄罗斯诸种保障人权的制度中,宪法诉讼所取得的成效是其他制度(例如人权监察专员制度)不能比拟的,“宪法诉讼是保障人权和公民宪法权利最有效的方式”[1]。在俄罗斯,行使宪法诉讼职能的不是普通法院,而是专门的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短短十几年的实践已经得到了俄罗斯社会的深深认同,俄罗斯总统普京这样评价它:“今天我们手中掌握了一个武器,它就是宪法法院,通过它保护了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联邦制度、统一的经济自由和企业活动自由,更重要的是,宪法法院保护了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2]。

一 保障人权是俄罗斯宪法法院的终极价值追求

  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国家的肆意侵犯是近代立宪主义的根本价值。那么,体现并诠释立宪主义精神的司法审查制度(指由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无疑会顺应这一价值理念。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果说直到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最高法院都认为自己的任务是协调联邦关系,那么之后它在这方面的积极性降低了,它宣称自己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公民权利免受来自立法权力的侵害[3]。在奥地利,1984年宪法法院做出的27个违宪判决中,其中有16例是因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当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1985年,奥地利宪法法院又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了22个违宪判决[4]。这些事实可以支持我们做出如下论断,保障人权是司法审查制度的终极价值。诚如中国台湾的李鸿禧先生所言,“司法审查之终究目的在于保障人权,而这种想法在现在已成现代国家对司法审查制度所抱持之共通的基本认识”[5]。俄罗斯宪法法院也不例外。根据1994年《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3条规定,俄罗斯宪法法院(行使职权)的目的是捍卫宪政制度的基础,保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俄罗斯宪法在俄罗斯领土范围内的最高地位及直接效力。虽然该法没有明确道出保障人权是其终极价值目标,但宪法法院的实践证明了这个论断。1992~1993年间,俄罗斯宪法法院做出的27个判决中有14个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相关;1995~1998年间,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大约有70%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案件[6]。由此可见,在当代俄罗斯联邦,保障人权是其宪法法院的终极价值追求,这也顺应了现代国家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潮流。

二 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重构是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逻辑起点

  俄罗斯横跨欧亚两洲,一直身处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和冲撞之下。源于近代欧美的人权观念走进俄罗斯固然有其地理优势及文化交流的背景,但20世纪80年代末戈尔巴乔夫发起的那场“学习西方”的社会变革仍是主导因素。人权观念的传入及至兴起使得俄罗斯人与国家关系以社会变革为契机发生了重构,这一方面促成了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建立,同时也成为其保障人权的逻辑起点。

  在戈尔巴乔夫变革之前,尽管每一部苏联宪法都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也设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但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人权的功能。直言之,保障人权对于苏联而言仍是具有象征意义的一种政治宣言。究其原因,制度因素不可忽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这种审查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自己审查自己、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弊端无法避免;其次,最高苏维埃行使违宪审查权,但是最高苏维埃的代表们并不是专职从事违宪审查,他们的法律素养及投入的精力都有限。不仅如此,体现且追求法治精神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能在国家高于个人的社会背景下、政治高于法律的氛围中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而上世纪80年代末处于变革之前的苏联恰恰是处于人与国家的关系扭曲,国家吞噬个人,个人必须服从国家的状态[7],“人是国家达到目的的工具,他应该完全地从属于并不知晓法律的力量在自己之上的政治权力。新的政治体系吞噬了个人,使其失去了自我决定的、自治的自由,这种自治已经转变为顺从地实现自己的意志。系统性地集中做一个直接的表达就是,国家——第一位的,个人——国家影响的客体。人的行为被国家严格地详细地规则化、方向化,受其调控。”[8]在这样的苏联,虽然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但它面对人权保障几乎无能为力。

  这种国家至上的状况一直持续到戈氏变革时期。戈氏倡导“学习西方”的变革策略为源于欧美的人权观念扎根于俄罗斯创造了条件,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也以此为基础开始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戈氏进行的政治变革(实行多党制、确立三权分立原则等)和经济变革(确认多种所有制形式等)是个人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决定因素,同时基于变革而兴起的法治国理论也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的法治国理论认为,“社会畸形发展的根源在于,人的优先地位已经背离了原来的位置,国家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而人和人的利益被推到了附属地位”[9]。出于对过去的反思,法治国理论力图扭转这种人和国家的颠倒关系,“从价值层面上看,社会主义法治国观念追求法在所有社会关系领域占据首要地位,努力达成个人和国家的平等,公民应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最为主要的是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不受任何侵犯。”[10]

  可以说,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苏联,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正在发生重构,即由“国家—个人”转向“个人—国家”。这种重构的初期成果是促使苏联官方修改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了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从实践上看,以个人与国家关系发生重构为支撑,宪法监督委员会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重构的后期成果更具意义,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俄罗斯人不再满足于附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表现,于是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更加适合俄罗斯政治体系的宪法法院建立了。这一时期,处于重构中的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已趋于稳定,1993年俄罗斯宪法从根本法的层面上明确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与生俱来不可让与的”,“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这就为宪法法院保障人权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背景,使其更好地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在国家中地位的变迁成为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逻辑起点。

三 宪法诉愿是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主要制度支撑

  国家存在的必要性源于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但同时国家又是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在这种两难的困境中,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对抗就成了力图摆脱两难困境的合理出口。在现代国家设置的诸种法律制度中,“宪法诉愿是一种公民对抗国家的特殊法律救济”[11]。对于宣称“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同时又经历过苏联时期国家权力畸形扩张的俄罗斯而言,宪法诉愿制度对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在俄罗斯,宪法诉愿是指依据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公民或公民组织提起的关于其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诉愿,宪法法院审查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该适用的法律合宪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对世界上实行宪法诉愿制度的国家进行客观考量之后,通常可将宪法诉愿分为纯正的宪法诉愿和不纯正的宪法诉愿两种。纯正的宪法诉愿是指人民针对侵害基本权利的个别公权力行为(包括司法裁判)而向宪法法院提起诉愿;不纯正的宪法诉愿是指人民针对侵害基本权利的个别公权力行为其所依据的法规范向宪法法院提起诉愿[12]。依据上述分类标准,显然可以将俄罗斯现行的宪法诉愿制度归为不纯正的宪法诉愿,因为它的指向并不是公权力行为,而是法适用行为之基本法律,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该适用的法律。若想清晰地勾勒出俄罗斯宪法诉愿制度的现有面貌,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必须要阐明的。

  第一,有权提起宪法诉愿的主体。《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96条规定,可提起宪法诉愿的主体包括公民、公民组织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此外,根据1995年《俄联邦检察机关法》和1997年《俄联邦人权监察专员法》的规定,俄罗斯总检察长和人权专员也有权提起宪法诉愿。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3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该案中所适用或应适用的法律不符合宪法,那么它即可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该法律合宪性的申请。这样,对于那些不具备相关知识或物质条件较差,难以独立提出宪法诉愿的公民而言,就有可能促使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宪法法院受理宪法诉愿的标准。在俄罗斯,自然人或公民组织提起宪法诉愿并不意味着宪法法院一定会受理,还需满足一些条件。根据《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43条和第97条的规定,宪法法院受理宪法诉愿的标准大致如下:(1)宪法诉愿提出的问题属于宪法法院管辖。在1996~1998年间,因宪法诉愿提出的问题不属于宪法法院管辖而被驳回的大概占了50%,这其中有一半是属于普通法院管辖,较少的一些属于立法机关职权范围,还有大概7%~10%属于检察机关管辖[13]。(2)触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是法律。宪法诉愿只能针对法律是否合宪而提出。在俄罗斯,法律是指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联邦主体的法律。实践中,宪法诉愿通常是针对法律中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提出的,但由于公民法律素养和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可能宪法诉愿针对的法律条款与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适用的不一致,因此宪法法院强调,“公民对法律的某一部分条款提起的宪法诉愿,只有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该适用这一部分法律条款时,宪法法院才能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14]。(3)触犯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存在区别,宪法法院不审查也不应审查涉及法律权利的诉愿,这其中关涉宪法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职能划分。(4)触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该适用,这又可称为案件性标准,具体包括存在权利纠纷、纠纷已成熟为案件、案件已被受理等指标。《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法律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或应该适用,这里的具体案件是指已经在法院或其他机构审理终结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宪法法院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案件已被受理”,而在1997年的一个判决中,宪法法院又强调案件性标准中的另一指标为“存在权利纠纷”,“如果公民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与其权利和自由受到损害无关,而是为了保护他所理解的社会利益,那么宪法法院不能认为他提起的诉愿针对的法律规范是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样的诉愿宪法法院不能受理。”[15]第三,宪法诉愿案件的判决。根据《俄罗斯宪法法院法》第100条的规定,宪法法院在宪法诉愿案件审理完结后,可做出两种判决:一是合宪判决,即确认法律或其个别条款符合俄联邦宪法;二是违宪判决,即认定法律或其个别条款违反宪法。如果俄罗斯宪法法院认定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违反宪法,那么这一案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有权机关进行重审。

  “在1995~1998年间,俄罗斯宪法法院审查的案件中共有45%是宪法诉愿案,每年宪法法院大概会收到5 000~12 000件宪法诉愿”[16]。凭借这些数据,得出宪法诉愿是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主要制度支撑,想来未必会有人反驳。当然,宪法诉愿制度之所以能够在俄罗斯发挥明显功效,除了制度本身具有优越性以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作为一种被移植的法律制度,它能否与俄罗斯社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契合是决定其存活的重要条件。当代的俄罗斯在官方尊奉的法治国思想的熏陶下,长时间盛行于原苏联法律虚无主义对俄罗斯人的影响已经弱化。随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权独立程度及司法体系的健全问题都有所改善,俄罗斯人相信法律、期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观念也正在增强。宪法诉愿从本质上而言,是公民主动提出诉愿启动宪法诉讼程序以保障其宪法权利的制度,因此,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自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具体到俄罗斯,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强化也就成了宪法诉愿制度运作良好的动因。其次,宪法诉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实施的司法机关所秉持的积极或消极的司法理念对其功效是存有影响的。在俄罗斯,正是由于宪法法院某种程度上的积极促成,宪法诉愿才会对俄罗斯人产生吸引力并获得认可。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实践中对待宪法诉愿所持的宽松态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趋于扩大宪法诉愿权主体的范围。宪法诉愿权主体范围的宽窄程度是判断宪法诉愿制度能否发挥应有功效的一个重要参数。根据宪法法院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宪法诉愿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公民组织,但在实践中,俄罗斯宪法法院对这二者的外延做了扩充。1998年的一个判决将有权提起宪法诉愿的自然人主体不再限定为俄罗斯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17]。此外,对公民组织的解释不仅仅将其限定为公民行使结社权组成的不追求商业目的的社会组织,同时还包括追求商业目的的股份公司、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人[18]。俄罗斯宪法法院合理地扩大宪法诉愿权主体范围,客观上为宪法诉愿制度发挥良好功效创造了条件。

  第二,公民或公民组织只要“认为”权利受损就可提起宪法诉愿。俄罗斯宪法法院早在1995年的一个判决中就已经阐明,“如果公民认为,在触犯其权利的法律是否合乎俄罗斯宪法的问题上存有不确定性,那么他就有权向宪法法院提起诉愿。”[19]很明显,宪法法院这种宽松的态度势必会产生吸引和鼓励俄罗斯人提起宪法诉愿维护自身权利的效果。

  总之,对俄罗斯人而言,从苏联时期对国家的过分依赖和信任到现在追求自由与独立、防范国家侵犯,宪法诉愿应是一个有效的路径选择,而事实上宪法诉愿在俄罗斯也正发挥着这样的作用。

四 关注社会经济权利是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鲜明特征

  社会经济权利是一个复合概念,是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的统一。经济权利又可称为“经济自由”,是指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择业自由)、营业的自由(营利自由)、合同自由(契约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自由权利;所谓社会权利,是通过国家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而保障的所有人的社会或经济生活的权利[20]。《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中,明文规定了一些经济权利,如迁徙自由、营利自由及财产权等,同时还规定了大量的社会权。例如,获得退休金的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住宅权等,从而为宪法法院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事实上,相对于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等而言,俄罗斯宪法法院对社会经济权利的关注是非常突出的。据笔者估算,在1992~2000年俄罗斯宪法法院作出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判决中,有近50%的判决是涉及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已经成为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人权的鲜明特征。这表明,俄罗斯宪法法院正积极地保障着宪法规定的社会经济权利。

  当然,俄罗斯宪法法院之所以关注社会经济权利,是与一定社会背景相关联的。首先,俄罗斯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由原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到市场经济体制实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多方力量共同促成。其中,公民参与市场、相信市场、具有竞争意识是极其重要的推动力。鼓励、引导公民运用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的市场观念固然存在多种渠道,但保护公民市场经济下的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应是必然选择,而“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权利”[21],这自然会促动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实践中重视经济权利的保护。客观上看,俄罗斯宪法法院对私人财产权的关注居于经济权利保护的核心地位。保护私人财产权可增强市场经济下公民对财产的安全感,从而刺激其参与市场、激活市场。鉴于此,宪法法院在实践中特别注意保护进行私有化或向银行存款时的私人财产权,保护确定税收、征收费用、关税时的私人财产权以及保护实施“没收财产”处罚时的私人财产权等(如1997年5月20日做出判决的诺夫哥罗德州法院申请审查《俄罗斯海关法》案以及1998年3月11日做出判决的阿·波·别斯特里高娃等诉《俄罗斯海关法》和《俄罗斯行政违法法》案等)[22]。其次,俄罗斯的经济转型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一些经济弱者产生的抱怨情绪对公共秩序的稳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冲击及潜在的威胁。如果不对经济弱者进行保护,不能保证他们过上有尊严、有质量的生活,也就永远不能接近乃至实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所宣称的“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这一目标。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量,俄罗斯从社会到国家对经济弱者都予以关注,而作为宪法法院所做的努力就是保障社会权。例如,保护退休金制度,特别是保护那些低于正常生活界限的退休者获得退休金,保护失业者获得补助的权利等(如1995年10月16日做出判决的尼·戈·帕夫科夫等3人诉《俄罗斯国家退休金法》案等);保障健康保护和医疗帮助的权利以及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如1997年12月1日做出判决的达·赫·戈巴莎娃等诉《〈遭受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灾难后果影响的公民保护法〉修改法》案等)[23]。

  社会、国家转轨总是会带来一段时间的无序,有着深厚底蕴的俄罗斯正在努力摆脱这样一种状态以期恢复昔日的强大。在这个过程中,尊重组成社会、国家的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关乎成败,因此需要有一个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机构,而俄罗斯宪法法院就扮演了这个角色。尽管俄罗斯宪法法院自身也处于成长之中,但十几年的实践表明,它有能力保护人权并因此而成为推动俄罗斯走向稳定和强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责任编辑 崔皓旭)


[1]〔俄〕波·阿·切特维尔尼:《民主宪政国理论》,莫斯科1993年版,第107页。
[2]参见《普京在俄罗斯宪法法院成立1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发言》,载《俄罗斯国家与法》2002年第4期。
[3]〔俄〕波·欧·卢契尼、欧·尼·达拉尼娜:《俄联邦宪法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载〔俄〕《法的世界》1999年
第1期。
[4]〔俄〕伊·阿·卢卡申娃:《人权》,莫斯科2003年版,第279页。
[5]李鸿禧:《违宪审查论》,东升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333页。
[6]〔俄〕波·欧·卢契尼、欧·尼·达拉尼娜:《俄联邦宪法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载〔俄〕《法的世界》1999年第1期。
[7]〔俄〕安德兰尼克·米格拉尼扬著,徐葵、张达楠等译:
《俄罗斯现代化之路——为何如此曲折》,新华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第31页。
[8]〔俄〕伊·阿·卢卡申娃:《人权》,莫斯科2003年版,第225页。
[9]〔苏〕波·尼·达巴宁主编:《社会主义法治国》,莫斯科1989年版,第7页。
[10]同上,第6页。
[11]施启扬:《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论》,中国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264页。
[12]吴志光:《比较违宪审查制度》,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9页。
[13]〔俄〕波·欧·卢契尼、欧·尼·达拉尼娜:《俄联邦宪法法院对公民基
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载〔俄〕《法的世界》1999年第1期。
[14]〔俄〕拉·波·拉扎列夫:《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法律立场》,莫斯科2003年版,第122页。
[15]前引书:《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法律立场》,第132页。
[16]〔俄〕波·欧·卢契尼、欧·尼·达拉尼娜:《俄联邦宪法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载〔俄〕《法的世界》1999年第1期。
[17]前引书:《俄罗斯宪法法院的法律立场》,第142页。
[18]同上,第143页。
[19]同上,第121页。
[20]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78页。
[21]同上,第177页。
[22]〔俄〕尼·波·维特卢科:《俄罗斯宪法诉讼(1991~2001)——理论与实践的轨迹》,莫斯科2001年版,第245页。
[23]同上,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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