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关于加强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实施意见》(社科党组字[2017]193号)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对培训班授课人员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进行把关的暂行规定》(社科党组字[2017]183号)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1.所领导、处室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理论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所领导、处室干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3.所领导、处室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作出的决策、决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目标、方针和重要提法。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党委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
4.所领导、处室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妄议中央。
5.所领导、处室干部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及荣誉称号等,须事先报所党委批准。
6.所领导、处室干部要带头树立马克思主义良好学风,做合格党员,自觉与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中央集中领导和团结统一的言行作斗争。发现此类问题要及时向所党委报告。
7. 所党委成员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违规违纪言行,要旗帜鲜明地批评和纠正。
8. 所领导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得封官许愿、跑风漏气,要严格保密。对提拔重用的干部不能讨好卖好,对受批评受处理或对工作调整不满的干部不能说情开脱、充当“好人”。
9. 所领导、处室干部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对党讲实话、讲真话,不搞两面派,不做“两面人”,不在请示报告工作时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甚至弄虚作假、欺瞒党组织,不隐瞒或变相隐瞒应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家庭、亲属重大事项。
10. 所领导、处室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要更加严格地遵守、执行《俄欧亚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更加自觉地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表率。
11. 党委书记和所长为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我院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严格做到工作有部署、责任有分工、落实有方案、完成有报告。必须根据要求,做到迅速、准确传达和落实到位。
12. 所领导、处室干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3. 处室干部参加传达落实我院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和我所重要工作部署会议,除特殊情况(出访、生病或发生重大家庭变故)外,不得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提交请假报告。
14. 严格执行外出请销假管理规定。所领导、处室干部离京出差、因私离京离境、离岗休假(含不离京)、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假离岗、学习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外出期间如行程发生变化的,要再次进行报备,说明行程变化情况及原因。
二、关于对科研人员在培训班授课中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进行把关
15. 本规定所称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是指科研人员在授课中体现出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行动和学术价值取向。判断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正确与否,主要看其在授课中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是否在思想上理论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是否坚持为人民做学问的理念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16. 对授课人员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把关工作,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举办培训班的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组织举办培训单位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所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17. 在组织举办培训前,对培训班授课人员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要认真调查了解。对不熟悉人员,一般不得邀请;对存在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问题或有争议的人员,一律不得邀请。在邀请授课人员时,应当提示其在授课中把握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
18. 在确定授课主题后,对授课人员准备的授课提纲和课件,要预先安排专人进行审核把关。审核中发现存在政治方向或学术导向问题倾向的,应提交党委会审议或报党委书记把关。确认存在政治方向或学术导向问题的,应当立即指出并征求其修改意见,对同意修改授课提纲中不当观点的,可由授课人修改完善后继续邀请;对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立即终止邀请。
19. 科研人员受邀到院内授课或作报告,主要由培训单位负责把关;受邀到院外授课或作报告,由所党委把关,党委书记和所长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授课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
20. 授课人员在所内授课时,出现政治方向或学术导向问题的,组织培训班的责任人须在第一时间对授课人员不当观点和言论进行纠正,及时减轻其负面影响,同时将有关问题报告党委。党委应当认真分析研判培训班责任人对授课人员不当观点和言论的处置情况,对处置不当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处理措施。
21. 授课人员在院内外授课活动中出现政治方向或学术导向问题的,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追究授课人的责任。授课人年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取消其下年度进入创新岗位的资格。
22. 对授课人员政治方向或学术导向问题的认定,一般由所党委认定。对认定结论存在争议的,由所党委向院人事教育局提供相关问题的书面报告和录音、视频等资料,院人事教育报请院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由院党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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